北斗簡易庭101年度斗補字第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陳正禧
- 法定代理人陳連運
- 原告農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補字第164號原 告 農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連運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詹為程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0萬 元,應繳裁判費1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百元外, 尚應補繳11,3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正 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呂 雅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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