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1年度斗小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斗小字第163號原 告 榮洲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洲 訴訟代理人 楊嘉元 被 告 鄭功堅(Trinh Cong Kie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柒仟貳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正 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呂 雅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