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0 分鐘讀完 全文 3,31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101年度斗簡字第73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陳正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斗簡字第73號

原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顏嘉德
訴訟代理人
葉敏智
被告
三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明新原姓名方俊.

      方馬水金

      陳明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抵押權設定登記塗銷。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清算人於執行清算事務之範圍內,...其權利義務與董事同。」,公司法第24條、第322條第1項前段、第324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三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80年3月9日遭經濟部以經授商字第206041號函撤銷登記,原告列其董事方明新、方馬水金、陳明燦等人為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卷附原告所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戶籍謄本參照),於法即無不合。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訴外人王德偉為原告之債務人,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執字第28013號債權憑證可稽。王德偉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經原告聲請強制執行,鑑價結果僅值新台幣(下同)213,300元,預估土地增值稅108,752元,執行費用15,227元,若順利變價,原告大約能受償89,321元(213,300-108,752-15,227=89,321)。

㈡系爭土地雖經原告聲請強制執行,惟經鑑估後不足清償如附表所示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債權75萬元(下稱系爭抵押債權),即拍賣無實益而無法變價受償。惟被告為系爭土地第一順位抵押權人,其於71年12月18日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迄今逾29年,且被告公司早於80年3月9日遭撤銷登記,迄今尚未請求王德偉償還債務。系爭抵押債權未定清償期者,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其請求權自債權成立時即可行使,亦即本件消滅時效應自債權成立時起算。依上所述,系爭抵押債權請求權顯然已罹於時效而消滅,且被告自債權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後逾5年不行使抵押權,依民法第881條之15規定,系爭抵押債權不再屬於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且被告從未主張對其抵押債務人德冠製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冠公司)另有任何債權存在,依抵押權之從屬性,系爭抵押債權已確定不存在,系爭抵押權亦歸諸消滅。

㈢茲因王德偉怠於向被告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原告為王德偉之債權人,為保全債權,爰依民法第242條前段代位權規定,代位王德偉行使所有人物上請求權(起訴狀漏載此請求權),請求被告應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具狀答辯。

三、原告主張前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相符之土地登記謄本、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戶籍謄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執字第28013號債權憑證為證,核屬相符,且未據被告到場爭執,自堪信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真實。

四、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消滅原則上與普通抵押權相同,然最高限額抵押權在確定以前,縱其擔保債權全數不存在,最高限額抵押權並不消滅,此為抵押權消滅上從屬性之一項例外。至於確定後,最高限額抵押權並非當然消滅,必須該抵押權已無擔保債權存在,其於該確定後抵押權之從屬性,該抵押權始歸於消滅,此與普通抵押權則無異(前司法院大法官謝在全先生著民法物權論下冊第145頁參照)。查系爭抵押債權請求權既因時效而消滅,且被告(抵押權人)未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實行其抵押權,故不再屬於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民法第881條之15參照),再佐以被告未到場爭執對其抵押債務人德冠公司另有任何債權存在,依上說明,原告主張系爭抵押債權已確定不存在,系爭抵押權亦歸諸消滅等情,即有憑據,應屬可採。

五、從而,系爭抵押權已歸於消滅,原告之債務人王德偉卻怠於請求被告塗銷,是原告本於代位權及所有人物上請求權等法律關係,即依據民法第242條前段、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代位王德偉行使所有人物上請求權),請求被告應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方法及舉證,經審酌後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贅詞論列。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法 官 陳 正 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 雅 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
├──┬───┬─────────────┬──────────┬───┬───────┬─────────┬─────┤
│編號│不動產│地號、地目、面積、權利範圍│抵押權設定登記收件年│所有人│擔保債權總金額│抵押權人          │抵押權存續│
│    │種類  │                          │期、登記日期        │      │(新台幣元)  │                  │期間      │
├──┼───┼─────────────┼──────────┼───┼───────┼─────────┼─────┤
│ 1 │土地  │彰化縣田中鎮○○○○段327 │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王德偉│本金最高限額75│三揚工業股份有限公│依各個債務│
│    │      │之1地號、地目建、面積1,128│71年田字第008594號、│      │萬元          │司                │分別清償之│
│    │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4分之1 │71年12月18日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北斗簡易庭101年度斗簡字第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