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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101年度斗補字第12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陳正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補字第126號

原告
宏信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昇鋁門窗行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6,904元,應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百元外,尚應補繳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法 官 陳 正 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呂 雅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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