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1年度斗補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05 日
- 當事人億昇倉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邱永堂、同達一股份有限公司、賴玉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補字第173號原 告 億昇倉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永堂 原 告 同達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玉崑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臻企業社即蔡慶輝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86,350元,應繳裁判費5,2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百元外,尚應補繳4,7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正 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呂 雅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