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1年度斗補字第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2 日
- 當事人東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蕭瑞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補字第181號原 告 東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瑞明 訴訟代理人 張柏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田昌精機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54,6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正 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呂 雅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