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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101年度斗補字第181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陳正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補字第181號

原告
東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瑞明
訴訟代理人
張柏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田昌精機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54,6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法 官 陳 正 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 雅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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