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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補字第62號

給付居間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陳正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62號

原告
梁治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源大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萬元,應繳裁判費1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百元外,尚應補繳5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法 官 陳正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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