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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補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8 日
  • 法官
    陳正禧

  • 原告
    梁治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62號原  告 梁治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源大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萬元,應繳裁判費1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百元 外,尚應補繳5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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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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