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小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10 日
- 上訴人即、温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小字第59號上 訴人 即 原 告 温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永悅傢俱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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