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360號
- 原告
- 裕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子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易而善股份有限公司、蒙特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台灣易而善股份有限公司、蒙特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魏崇荏、陳世章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