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補字第4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422號 原 告 新世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成祺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欣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洪欣佑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