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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42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謝仁棠

原告
新世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成祺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欣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洪欣佑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法 官 謝仁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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