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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44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謝仁棠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鄭裕銘
訴訟代理人
常治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勝豪即勝昌工程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告蕭勝豪即勝昌工程行之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蕭勝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法 官 謝仁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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