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127號
- 原告
- 新星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黎秀英
- 訴訟代理人
- 陳兩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士剛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被告黃士剛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3年度斗補字第12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士剛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被告黃士剛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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