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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12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謝仁棠

原告
八駿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家偉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2,150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裁判費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法 官 謝仁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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