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補字第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素珠

  • 原告
    豐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317號 原   告 豐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栢誠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3,03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裁判費核定部分不服,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林憲男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補字第3…」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