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補字第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陳素珠
- 原告豐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317號 原 告 豐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栢誠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3,03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裁判費核定部分不服,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林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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