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斗小字第23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謝仁棠

原告
榮洲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洲
訴訟代理人
高忠利
被告
阮文得(NGUYEN VAN DUOC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貳仟陸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103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法 官 謝仁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小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