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小字第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斗小字第238號原 告 榮洲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洲 訴訟代理人 高忠利 被 告 阮文得(NGUYEN VAN DUOC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貳仟陸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103年 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