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斗小字第49號
- 原告
- 新世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成祺
- 被告
- 洪欣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元,及自民國101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3年度斗小字第4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元,及自民國101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小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