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小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斗小字第49號原 告 新世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成祺 被 告 洪欣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元,及自民國101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