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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斗小字第4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謝仁棠

原告
新世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成祺
被告
洪欣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元,及自民國101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法 官 謝仁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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