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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小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
    謝仁棠
  • 法定代理人
    謝成祺

  • 原告
    新世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洪欣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斗小字第49號原   告 新世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成祺 被   告 洪欣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元,及自民國101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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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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