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小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斗小字第67號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張崇益 被 告 台灣鵝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耀飛 訴訟代理人 陳鋒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依本院民國102年5月20日核發之101年度司執世字第14344號執行命令,自民國101年5月起至債務人蕭雅芳離職之日止,在新台幣肆萬貳仟伍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壹仟捌佰肆拾捌元自民國99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執行費用之範圍內,按月給付原告在債務人蕭雅芳每月得向被告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包含薪津、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之三分之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