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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簡字第26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謝仁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簡字第265號

原告
黃富吉
被告
福民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榮輝
被告
謝仁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法 官 謝仁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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