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簡字第265號
- 原告
- 黃富吉
- 被告
- 福民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白榮輝
- 被告
- 謝仁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103年10月2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抗告程序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核其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應認為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1第3項、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