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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簡字第26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謝仁棠

原告
黃富吉
被告
福民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榮輝
被告
謝仁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103年10月2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抗告程序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核其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應認為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1第3項、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法 官 謝仁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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