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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簡字第26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謝仁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簡字第26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富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民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3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法 官 謝仁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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