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簡字第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簡字第265號上 訴 人 即原告 黃富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民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38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