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簡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06 日
- 法官謝仁棠
- 法定代理人沈臨龍
-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簡字第43號上 訴 人 即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鄭裕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昌工程行即蕭勝豪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1,4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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