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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簡字第4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謝仁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簡字第4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鄭裕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昌工程行即蕭勝豪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1,4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法 官 謝仁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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