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簡字第4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簡字第4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臨龍
- 訴訟代理人
- 鄭裕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昌工程行即蕭勝豪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1,4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