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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簡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6 日
  • 法官
    謝仁棠
  •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簡字第43號上 訴 人 即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鄭裕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昌工程行即蕭勝豪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1,4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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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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