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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簡更字第2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謝仁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簡更字第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心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杰駿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法 官 謝仁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簡更字第2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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