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簡更字第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簡更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心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杰駿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簡更字第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杰駿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