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簡聲字第3號
- 聲請人
- 樹洋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寧致平
- 相對人
- 伸倫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智恆
- 代理人
- 曾瑞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之,又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亦有明文,而該條項所謂「法院」係指受訴法院而言。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因執行異議事件,具狀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起訴(102年度壢簡字第922號),現上訴中,為此願供擔保聲請准予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等語,惟依前揭法條規定,應由受訴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