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補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133號 原 告 長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金葉即弘達冷凍電機行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93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裁判費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