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140號
- 原告
- 謝四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峰國際製酒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290元。
二、提出被告福峰國際製酒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邱創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3年度斗補字第14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峰國際製酒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290元。
二、提出被告福峰國際製酒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邱創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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