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補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140號 原 告 謝四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峰國際製酒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290元。 二、提出被告福峰國際製酒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邱創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裁判費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