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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157號

給付居間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謝仁棠

原告
正派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慶兆
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昌傑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李昌傑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法 官 謝仁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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