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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補字第3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7 日
  • 法官
    謝仁棠

  • 當事人
    品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358號 原   告 品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金松 訴訟代理人 洪介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慶達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洪慶達、洪建欽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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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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