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補字第37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373號
- 原告
- 鉅業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二龍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梁哲瑋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未補繳
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北斗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