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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補字第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
    謝仁棠

  • 當事人
    國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428號原   告 國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斐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鴻展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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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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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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