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補字第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428號原 告 國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斐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鴻展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