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補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07 日
- 法官謝仁棠
- 法定代理人盧正昕
- 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47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鵝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告台灣鵝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余耀飛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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