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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簡易庭104年度斗補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6 日
  • 法官
    謝仁棠
  • 法定代理人
    楊益嘉

  • 原告
    永叡紡織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134號 原   告 永叡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益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山林休閒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4,68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本裁定裁判費核定部分得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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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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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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