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134號
- 原告
- 永叡紡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益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山林休閒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4,680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4年度斗補字第13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山林休閒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4,680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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