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4年度斗補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6 日
- 法官謝仁棠
- 法定代理人楊益嘉
- 原告永叡紡織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134號 原 告 永叡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益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山林休閒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4,68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本裁定裁判費核定部分得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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