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104年度斗補字第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3號
- 原告
-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國釧
- 訴訟代理人
- 張光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國雄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4,300元。
二、被告游國雄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被告芳成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