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104年度斗小字第26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小字第260號
- 原告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文龍
- 被告
- 鄔耀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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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