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104年度斗簡字第16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簡字第16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暨反訴被告 立雅舞台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高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明柏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1,1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1,6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合計8,9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法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