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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104年度斗簡字第162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陳明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簡字第16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暨反訴被告 立雅舞台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高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明柏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1,1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1,6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合計8,9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法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36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法 官 陳明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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