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4年度斗簡字第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簡字第315號原 告 張玉霜 被 告 光呈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瑞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