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簡字第5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俊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語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振祥鋼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