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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簡字第58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謝仁棠

上訴人
即原告
俊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語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振祥鋼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法 官 謝仁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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