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104年度斗補字第15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152號
- 原告
- 新科園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銓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駿霖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繳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