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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104年度斗補字第15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陳明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152號

原告
新科園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銓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駿霖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繳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陳明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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