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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簡易庭104年度斗補字第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5 日
  • 法官
    陳明照

  • 原告
    楊家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284號原   告 楊家龍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呈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47,431元。 二、被告楊淇吟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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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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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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