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4年度斗補字第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284號原 告 楊家龍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呈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47,431元。 二、被告楊淇吟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