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4年度斗補字第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官謝仁棠
- 原告張玉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289號原 告 張玉霜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呈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7,1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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