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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104年度斗補字第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謝仁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3號

原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國釧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國雄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4,300元。

二、被告游國雄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被告芳成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裁判費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法 官 謝仁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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