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4年度斗補字第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357號原 告 楊富松即永松工程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豪基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2,773元,應繳裁判費4,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