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104年度斗補字第36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367號
- 原告
- 林家安即囍悅創意顧問社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麗玉即家翔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如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