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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斗調字第11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5 日

聲請人
皇益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坤煌
相對人
偉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05年度司斗調字第11號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28條第1項及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位於新北市○○區○○里○○路000號6樓、6樓之1,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相對人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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