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斗小字第132號
- 原告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杉讓
- 訴訟代理人
- 沈凱榮
- 被告
- 新翔環保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志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陸仟陸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105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5年度斗小字第13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陸仟陸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105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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