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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斗小字第132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謝仁棠

原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沈凱榮
被告
新翔環保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陸仟陸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105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法 官 謝仁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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