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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小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4 日
  • 法官
    陳明照

  • 原告
    徐國和即立昌通訊器材行
  • 被告
    林志嶽即皇家電腦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斗小字第79號原   告 徐國和即立昌通訊器材行 訴訟代理人 吳國彬 被   告 林志嶽即皇家電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肆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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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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