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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35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謝仁棠

原告
泰旺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智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錦麗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2,480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法 官 謝仁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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