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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補字第4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
    郭玄義
  •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 當事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408號原   告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顏瑞堂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60元,應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㈡請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起 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之依據及法律條文等)及繕本1份,以利 送達被告。 ㈢提出被告顏瑞堂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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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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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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