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補字第48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484號
- 原告
- 日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進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麗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告陳麗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件請求維修費用關於零件部分新台幣(下同)33,900元,是否折舊計算?若否,經折舊計算後之金額?
三、本件車損有無申請保險理賠?若有,保險公司賠償金額為何?
四、營業損失7萬元之證據(應提出因維修無法營業天數及每日營收證明)。
五、請重新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之依據及法律條文等,尤其關於零件折舊部分)及繕本1份,以利送達被告陳麗珠。
六、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狀聲明欄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5,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未據原告繳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