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小字第2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斗小字第223號原 告 賈喻鳳 被 告 施永祥即隆鑫企業社 (更名施泰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壹、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105年6月16日因操作自動提款機不當,致誤轉 帳匯款新臺幣(下同)12,000元至被告所有之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被告受有不當得利,爰依不當得 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二、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000元。 參、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具狀作何答辯及說明。 肆、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相符之交易明細表紙1紙、存摺影本為證,且有華南商業銀行溪湖分行函覆之被告開 戶資料在卷可稽,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或提出準 備書狀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 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按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 利益,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其因操作自動提款機不當,致誤轉帳匯款12,000元至被告所有之華南銀 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而系爭款項既為原告錯誤轉帳 所致,被告顯無法律上原因受有上開錯誤匯款12,000元之 利益,致原告受有12,000元之損害,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 關係請求返還系爭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