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斗小字第79號
- 原告
- 徐國和即立昌通訊器材行
- 訴訟代理人
- 吳國彬
- 被告
- 林志嶽即皇家電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肆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5年度斗小字第7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肆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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