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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斗小字第7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陳明照

原告
徐國和即立昌通訊器材行
訴訟代理人
吳國彬
被告
林志嶽即皇家電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肆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法 官 陳明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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