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小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斗小字第79號原 告 徐國和即立昌通訊器材行 訴訟代理人 吳國彬 被 告 林志嶽即皇家電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肆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梁高賓

